(2017)皖050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以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以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875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怡馨家园4-1号。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以宏,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以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