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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孙善兵、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英,孙善兵,刘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民初470号 原告:崔秀英,女,194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孙善兵(曾用名孙善斌),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平,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崔秀英与被告孙善兵、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崔秀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崔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秀英负担。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