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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卜少全、付肖尹、赛福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卜少全,付肖尹,赛福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38号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昆州路XXXX号X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41833Y。委托代理人:薛小强(系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卜少全,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付肖尹,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云南省镇沅县人。被告:赛福立,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云南省寻甸县人。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少全、付肖尹、赛福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卜少全、付肖尹、赛福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卜少全、付肖尹、赛福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3元(此款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