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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春山与张维义、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山,张维义,杨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689号原告:付春山,男,生于1960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张维义,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杨红霞,女,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张维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山与被告张维义、杨红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山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侯稼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