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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爱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爱勇,彭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黄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爱勇,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彭燕梅,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爱勇、彭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爱勇、彭燕梅支付案款2451.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胡爱勇、彭燕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爱勇、彭燕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胡爱勇、彭燕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余款2451.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50.00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满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