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能峰申请执行黄秋香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能峰,黄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廖能峰,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黄秋香,女,1989年9月25日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能峰与被执行人黄秋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冷静思考和慎重考虑,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得以健康成长,当事人双方决定复婚,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廖能峰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32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昌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