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能峰申请执行黄秋香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能峰,黄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廖能峰,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黄秋香,女,1989年9月25日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能峰与被执行人黄秋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冷静思考和慎重考虑,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得以健康成长,当事人双方决定复婚,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廖能峰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32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昌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