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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曾金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过静芳,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草市镇罗家寨村10组。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被执行人曾金良,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曾金良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金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金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金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