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史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史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698号原告: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锋,副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传军,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襄阳市同乐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