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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春申请执行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春,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春,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永春与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永春款项42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3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于2017年5月25日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经核实属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