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范立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范立烽,李艳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号*********层。负责人:梁瑞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立烽,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泉,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原审被告:李艳文,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立烽及原审被告李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期间范立烽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粤B×××××汽车维修费发票和深圳森那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结算单,主张粤B×××××号小型轿车承保人已确认本案事故造成该车损失数额为97265元,据此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4963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范立烽的粤B×××××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认为该车维修没有经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检验核对,且范立烽所提证据记载的相关项目维修费不能确定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情况是专门性问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范立烽的粤B×××××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不予准许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