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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吕明与朱本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朱本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66号原告:吕明,女,197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朱本习,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吕明与被告朱本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吕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本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撤回对被告朱本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保全费500元,共计1141元,由原告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