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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德信与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秦悦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信,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秦悦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881号原告:李德信,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南、烟台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001幢01单元2709号,组织机构代码05343804-9。法定代表人:秦悦风,经理。被告:秦悦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李德信与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秦悦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信、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悦风、被告秦悦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4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为五莲县解放路新玛特购物中心室内第三层装饰工程施工,约定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工程款共计270007.9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54000元。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是被告秦悦风开办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故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欠款属实,证据充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予依法处理。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秦悦风辩称,欠款属实,两被告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秦悦风系该公司的股东。2012年,被告将日百五莲新玛特购物中心室内第三层装饰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程量明细单、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日照水上之都装饰有限公司、秦悦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德信工程款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路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