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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永胜、孟祥国、王正东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胜,孟祥国,王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三九,男,鼎裕融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传湖,该公司执行经理。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孟祥国,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正东,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胜、孟祥国、王正东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8日与被执行人王永胜、孟祥国、王正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