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武某某、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武某某,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08号原告黄某某,男,40岁,1977年3月6日,汉族,地址:鲁山县。被告武某某,男,49岁,1968年3月7日,汉族,地址:鲁山县。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鑫花园2单元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武某某、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恒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