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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深明与马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深明,马丽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652号原告:王深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马丽丽,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深明诉被告马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深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深明撤回对被告马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深明承担。审判员  迟德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