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深明与马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深明,马丽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652号原告:王深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马丽丽,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深明诉被告马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深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深明撤回对被告马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深明承担。审判员 迟德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