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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蒋俊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俊海,男,194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再审申请人蒋俊海于2016年11月18日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要求判令《调房贴差审定表》无效;返还两张《亮坝上回迁单》及其房;为两次伪造朱某某签名,赔偿一万元。梁溪法院于同月21日作出(2016)苏0213民初3891号民事裁定。蒋俊海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苏02民终21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俊海仍不服,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俊海申请再审称:《调房贴差审定表》原件在无锡市崇安某某公司,其持有的是复印件;本次诉讼虽与(2015)崇民初字第424号一案相同,但换个角度也可以说不同。故其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蒋俊海的本次诉请已包含在(2015)崇民初字第424号一案中,蒋俊海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而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蒋俊海本次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且与(2015)崇民初字第424号一案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故原审及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蒋俊海申请再审无新证据,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俊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