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吴燚等与冯添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燚,吴杨,冯添泉,舒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042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吴燚,男,200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吴杨,男,200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吴燚、吴杨母亲。被告:冯添泉,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舒金菊,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王某、吴燚、吴杨与被告冯添泉、舒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吴燚、吴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吴燚、吴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晨斌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