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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春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春林,黄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74号。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徐春林,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黄丽珍,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徐春林、黄丽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我院向有关单位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春林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建崇路88号(旺居.千业湾)幢号11-12【预告证明号201302982】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