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玲与被申请人秦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玲,秦华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特98号申请人:曾玲,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开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华,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英,重庆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先,重庆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玲与被申请人秦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申请人曾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玲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玲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