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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焕章、项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焕章,项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焕章,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永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焕章因与被上诉人项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焕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军,被上诉人项永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项永成向王焕章主张偿还借款10万元,但王焕章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中的甲方为张家口市大龙特种农业种植园区有限公司,甲方签名处为王星臣、王焕章。一审法院审理中并未查明该借款的主体。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该借款的主体,依法确认偿债主体,及时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焕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