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华明亮与张茂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亮,张茂付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509号原告:华明亮,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基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茂付,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明亮与被告张茂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明亮撤回对被告张茂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明亮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玉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