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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华明亮与张茂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明亮,张茂付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509号原告:华明亮,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基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茂付,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明亮与被告张茂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明亮撤回对被告张茂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明亮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毕玉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