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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成河与被执行人周吉昌、陆珍莲、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河,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吉昌,陆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河。委托代理人丁春生。被执行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吉昌。被执行人陆珍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河与被执行人周吉昌、陆珍莲、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了(2016)湘070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的执行依据立案再审。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6)湘07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武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0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