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映森、团风县红日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映森,团风县红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丁映森,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团风县红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但店镇石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413225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映森与被执行人团风县红日建才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字第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舒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