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有云、唐续祥等与李恒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云,唐续祥,王得秀,唐高良,唐勇,李恒阳,佛山市南海衡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511号原告:王有云,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唐续祥,男,汉族,193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王得秀,女,汉族,1946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唐高良,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唐勇,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润冰,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阳,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勇,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衡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黎边工业区土名“黄洛”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448778-7。法定代表人:林永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唐堆山与被告李恒阳、佛山市南海衡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审案号为:(2016)粤0605民初701号]。2016年2月7日,唐堆山死亡,唐堆山的法定继承人王有云、唐续祥、王得秀、唐高良、唐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王有云、唐续祥、王得秀、唐高良、唐勇及被告李恒阳均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9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70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6月8日,五原告以本案的医疗费诉讼请求已合并至(2017)粤0605民初2509号案的诉讼请求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五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云、唐续祥、王得秀、唐高良、唐勇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五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淑梅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