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023号之二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浙1021执202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与其配偶陈亚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街道××路××号××室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上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军与其配偶陈亚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东城路118-1号402室的不动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4××6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