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峰、任登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任登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登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峰诉被执行人任登霞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明勇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