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5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68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6464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81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57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