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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瑶与于金发、于小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808号原告邢瑶与被告北京博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巴林右旗宏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于小鹏、被告于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邢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瑶撤回起诉。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刑瑶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安玉霞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