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瑶与于金发、于小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808号原告邢瑶与被告北京博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巴林右旗宏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于小鹏、被告于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邢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瑶撤回起诉。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刑瑶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安玉霞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