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龙波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龙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1号罪犯吴龙波,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冷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龙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期刑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吴龙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龙波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龙波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吴龙波共获得奖励分80.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龙波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为首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龙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