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刘某某与全某某、郭某甲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郭某甲,全红英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60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甲,男,汉族,农民,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全红英,女,生于1985年1月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黄安镇郭沟村二组,农民,系被告郭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郭某甲、全红英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某某、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索小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