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孔德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孔德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02民初4807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2402号。法定代表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云鹗,该公司职员。被告:孔德颖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德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晓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