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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陈友风、赵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陈友风,赵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970号之一原告:张玉金,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友风,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水平,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玉金与被告陈友风、赵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玉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金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张玉金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