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陈友风、赵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陈友风,赵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970号之一原告:张玉金,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友风,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水平,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玉金与被告陈友风、赵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玉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金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张玉金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