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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满贵与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满贵,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满贵,男,汉族,1968年06月23日出生,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董满贵因与被上诉人察右中旗金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右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满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满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满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董满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 兰代理审判员 牛 波代理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