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卓么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法定代表才尕,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春胜,男,满足,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隆务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卓么加,女,藏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同仁县环卫所职工,住同仁县隆务镇。被执行人南吉,男,藏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同仁县逸夫中学教师,住同仁县逸夫民中家属楼。被执行人华加才让,男,藏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黄南州第二民族中学教师,住该校家属院。被执行人周先才让,男,藏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同仁县第三完小职工,住同仁县年都乎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311号民判决书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卓么加、南吉、华加才让、周先才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看卓才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么加、南吉、华加才让、周先才让银行存款219292.98元;二、如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卓么加、南吉、华加才让、周先才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卓么加、南吉、华加才让、周先才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