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茂与被告王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茂,王学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55号之一原告:赵树茂,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学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赵树茂与被告王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树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赵树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赵树茂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