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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茂与被告王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茂,王学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55号之一原告:赵树茂,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学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赵树茂与被告王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树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赵树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赵树茂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