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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2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佟佟、吕海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佟佟,吕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2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杨佟佟,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吕海云,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吕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海云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海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海云在中国银行00×××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