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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30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新文、李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新文,李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30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南大街4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代新文,农民。被执行人李有华,农民。(系代新文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新文、李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新文在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新文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81×××92中的存款4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满审判员 张 链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古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