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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怀娥与董庆来、孙运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怀娥,董庆来,孙运明,李运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642号原告:胡怀娥,女,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玉山镇东盘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8********。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怀,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来,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南外环路朱辰东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被告:孙运明,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洙边镇东书院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9********。被告:李运刚,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胡怀娥与被告董庆来、孙运明、李运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怀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怀娥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胡怀娥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时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