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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孔祥龙、万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龙,万松霞,李广胜,李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龙,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松霞,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原审被告:李广胜,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李春艳,女,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上诉人孔祥龙因与被上诉人万松霞及原审被告李广胜、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照地址确认书向上诉人孔祥龙寄送了开庭传票,邮件被退回,庭前通过办公电话拨打孔祥龙的电话,显示电话号码是空号。孔祥龙提起上诉时未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导致本院无法通知其本人参加诉讼,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上诉人孔祥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孔祥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铸审判员 刘俊斌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