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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上星与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上星,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87号申请执行人赵上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7号申请执行人赵上星与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飞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