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上星与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上星,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87号申请执行人赵上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7号申请执行人赵上星与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飞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