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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65号原告蔡某,男,生于1989年1月2日,住址黄梅县。被告王某,女,生于1988年9月12日,住址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