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65号原告蔡某,男,生于1989年1月2日,住址黄梅县。被告王某,女,生于1988年9月12日,住址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