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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特60号申请人: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紫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开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潇潇,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请求:撤销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的江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为“被申请人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谢金平自2016年10月8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谢金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江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内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江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清川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邱 倩审 判 员  奉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欧阳晓书 记 员  曾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