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志霞与被告董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霞,董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73号原告侯志霞,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董哲,男,1979年7月4日出生,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霞与被告董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霞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兵& # xB;代理审判员 高润钢代理审判员 孟 立 宸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