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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刚成与张朱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刚战,张朱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申刚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朱娃,又名张朱,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朱娃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刚战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朱娃、申请执行人申刚战死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申刚战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