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辩护人王杰,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吴尚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利用上线庄家王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互联网上的SK2、金皇冠等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参赌人员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接受下线参赌人员王某甲投注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王某乙投注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吴某某投注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冯某某投注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董某某投注金额人民币20万余元、邓某某投注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冯某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邓某某、张某、潘某的证言;银行流水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庄家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迟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