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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露娟与蔡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露娟,蔡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868号原告邓露娟,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蔡荣,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邓露娟与被告蔡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露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露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露娟峰负担。审判员 :徐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甘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