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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静、华中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王静,华中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负责人:陶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华中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静、华中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中添名下房地权宁字第00042702、00042703号房产、宁国用(2012)字第707号、708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拍卖。此后,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华中添名下房地权宁字第00042702、00042703号房产、宁国用(2012)字第707号、708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