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起诉人于某某与被起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741号起诉人于某某,男,汉族起诉人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诉称:其向刘某某供应电缆,刘某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刘某某偿还电缆款38000元,给付违约金20000元。经审查,于某某向本院递交的欠条约定“由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但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灞桥区,其约定为无效条款,故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