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楚远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远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波,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楚远森,男,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楚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1326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楚远森XXX。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楚远森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康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