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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姚志勇与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勇,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27号原告:姚志勇,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南乐县杨村乡楼营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9230998503628。法定代表人:刘玉敬,该合作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勇诉被告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志勇撤回对被告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志勇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鹏审 判 员 赵 俊 伟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亚 军 百度搜索“”